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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8

教学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试行)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鉴定标准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由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核定,涉及个人的教学事故由系核定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涉及由部门或系承担责任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核定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有争议或责任教师对教学事故认定服的也可以提请教学事故鉴定小组进行复核裁定。教学事故鉴定小组由院领导、院工会、人事处、相关教研室主任担任(对于因教师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又不能下结论的可以提请社会有关部门协助鉴定)。

     (一)教师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 上课、监考迟到或者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计); 
  2. 未按程序批准,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自行调课; 
  3. 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进度计划相差10学时以上(扣除学校放假);  
  4. 未按教学计划完成实验项目; 
  5. 上课不带教案者; 
  6. 教师在教学环节内擅自离开岗位,办其他与本课堂无关的事情或教师在课堂上和监考中接听手机者; 
  7. 课抽烟、穿拖鞋、背心或衣冠不整者;  
  8. 在课堂上讲述与课堂无关的内容且造成不良影响; 
  9. 擅自向学生有偿提供和出售有关教学资料者; 
  10. 考试科目教师命题量过轻,导致不到一半时间就有80%的学生交卷或考试时间已到仍有80%的学生未做完的; 
  11. 对学生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作业至少一章有一次); 
  12.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考题、上交教学资料、学生成绩单者,或者试卷上交后后补学生成绩者; 
  13. 监考中教师擅自离开考室10分钟以上者或考场巡视人员发现作弊而监考教师未发现者; 
  14. 教师体罚学生不符合师德规范和教学管理制度及其他规定者; 
  15. 向学生散布流言造成不良影响者; 
  16. 未按学期教学计划完成实验项目; 
  17. 实验教学内容过于安排过于单薄或实验准备不充分,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完成相应实验内容; 

    (二)教学管理人员(含实验人员)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 因学校工作调整,未及时通知教师按时到岗者(通知提前一天黑板通知,当天是电话通知); 
  2.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安排入课表或排调课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 实验人员未按时打开实验室,造成学生迟进1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计); 
  4. 实验人员未提前作好教具准备,影响教师正常行课者; 
  5. 因错漏通知造成学生错过规定考试时间(含计算机、英语等考、补考); 
  6. 未按时提交学生成绩给班主任; 
  7. 出现教师教学事故而管理人员不记录、不上报者; 
  8. 学籍管理中出现学籍管理错误或未按时提供不合格学生名单,影响学生毕业者; 
  9. 教学资料(记分册、试卷等)保存不完整,影响学生学籍查询者;  
  10. 因管理不善丢失在校学生各种证书数量在5本以下者; 
  11.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安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12. 向学生散布流言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教师、管理人员或实验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 无故缺课或未按程序批准自行停课二课时以上(含二课时); 
  2. 未经批准而提前结束课程二周以上(含二周),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3. 考试命题擅自交给学生制盘者;或试卷在印制、传送、交接、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者; 
  4. 擅自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获奖等各类证书、证明; 
  5.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6. 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经鉴定需要重新考试)者; 
  7. 在回收学生试卷时有遗漏者; 
  8. 学生未参加考试而出现了学生成绩者或学生参加了考试而缺学生成绩者; 
  9. 丢失学生各种证书量超过5本以上者; 
  10. 学生在教学环节中缺席出现重大人身事故而教师又不在《教学日志》上如实反映者; 
  11. 隐瞒教学事故或故意拖延、迟迟不向上报告教学事故超过一个月者; 
  12. 向学生散布流言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13. 评卷循私舞弊,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考核办法》扣相应的考核分,并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一次性扣津贴20元。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系上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本年度不得参加评聘职务(职称)和各项评优活动,同时一次性扣津贴100元。

        (二)对于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学期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除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外,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晋升;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所在系不再聘任为管理人员或教师,作解聘处理,退回人事部门。

        (三)本规定涉及到的除教学系统外全院所有的部、处、室、馆、工会、公司、团委按本规定执行。

        (四)严重教学事故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三、凡发生教学事故,由所在部门核实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系保存,一份由教务科研处存档,一份由人事处备案。

四、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十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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