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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3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及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精神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对社会的影响。
(四)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理事会或主席团等相关方面负责人提出)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九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会员,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注册地为共青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会,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协会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构成:
(一)名誉理事长:由院团委或本协会的名义邀请院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协会名誉会长。
(二)理事长:由院团委书记兼任;
(三)秘书长:由院团委负责次方面工作的老师担任,对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四)常务理事:各系团委、团工委书记兼任本协会理事,具体负责所在系部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和与本协会理事会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和理事可以允许兼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听取常务理事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组织构成。
(五)决定各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邀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接纳有关人士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展开工作。
(八)审议、修改本协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关于分会:根据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本协会在护理系、旅经系、机电系和公共课程部各设分会一个,四个系部分会之间关系平等,共同受理事会领导。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是本协会常务工作机构,原则上由学生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展开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主席团的构成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主席:一名,由熟悉志愿者工作的在院学生担任,全面负责处理四个系部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副主席:四名,即四个系部分会的主席,由各系部的一名学生担任,具体负责所在院区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同时有责任保持与其他院区之间的交流沟通,做好对主席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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