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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条例(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条例
(暂行)
    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并为满足这一兴趣和爱好的需要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以其影响的广泛性、内容的直接性、参与者的自愿性以及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和活动效果的有效性,在学生素质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保证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   
    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其宗旨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和成才需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开展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陶冶高尚情操,拓宽知识面,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造就高质量合格人才。
    二、社团组织的建立
    第一条 社团组织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通过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同意,在预备期(一个月)内,社团人数达30人以上,方可成立社团,否则予以注销。
    第二条 社团成立后,填写《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建立正式领导机构并将《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归档,交院团委。
    三、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条 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按学生干部培养和管理。
    第四条 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产生。
    (一)新成立的院级社团主要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依据《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发起人中确定候选人,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院团委。
    (二)院级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年),换届时,由院团委依据《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候选人,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院团委。
    (三)系(部)级社团组织由各系(部)社团部按同样办法运行。 
     四、社团组织的管理
    第五条 社团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院团委统一领导全院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二)院级社团组织要在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三)系(部)级社团组织要在系(部)社团部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四)系(部)社团部要接受社团联合会和系(部)团委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 各级社团组织一律不得私刻公章。
    第七条 各级社团组织一律不得搞跨校社团。如因工作需要与外校社团组织联系,必须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八条 社团组织可以聘请指导教师,但必须事先征得同级团委的同意和批准。
    第九条 协会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字样。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是我院正式登记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五、社团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社团组织均不得从事违反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和社团工作条例的活动,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一经发现,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社团组织每学年应制定工作计划,每学年末应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同级社团管理部门(社团联合会和各系部社团部)。
    第十三条 各级社团组织应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每个社团组织每学期至少要组织全体会员开展两次以上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社团组织在开展活动之前要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登记表》,并由主管副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 各级社团组织在开展活动之后要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社团联合会。
六 社团组织的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社团组织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拉赞助或勤工俭学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社团组织拉赞助和勤工俭学须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社团组织收取会费须经同级社团管理部门(社团联合会和各系部社团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社团组织的经费由学生联合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社团组织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帐目清楚,每月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每学期末向同级社团管理部门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递交财务收支情况报表,由同级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存档。
    第二十条 各级社团组织的经费要全部用于本社团开展活动,活动经费支出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方可操作。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上报社团联合会前须经本社团2/3以上会员同意。
    七 社团组织的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组织的考核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并以院团委的名义表彰。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对院级社团组织和各系部社团部进行考评,分别评出甲、乙、丙级社团和社团活动先进系部,对丙级社团限期整改(两个月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各系部社团部对系部级社团组织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对院级主要负责人及各系部社团部成员进行考评;各系部社团部负责对系部级社团负责人进行考评,评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并予以表彰。对考核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将予以撤消职务,并组织会员选举新的负责人。
    八、院级协会考核评比细则
 第二十四条各协会活动前要认真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登记表》,社团联合会组织部要对活动进行考核,并填写《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考勤表》。
    第二十五条 各院级协会在策划各种大型活动中是否能团结一致发挥协作互助精神,是否有积极严谨的工作态度,将作为评比标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协会的活动参与人数是决定活动的规模,影响的重要标准之一,每次活动会员人数应达到本协会会员数的2/3以上。
    第二十七条 文化层次体现在筹划者的构思规划过程中,活动的文化底蕴直接决定参与同学的受教育程度、文化层次及文化底蕴作为评比标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于院级协会所开展的活动,若活动取消应提前24小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每次活动会长必须到场,副会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应提前与会长请假。
    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例会,三次无故缺席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违纪行为
 (1)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4)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
 (5)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6)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7)侵吞协会财物,挪用协会经费者。
 (8)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九、系部级社团部考核评比细则
 第三十二条系部级社团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院团委统一领导全院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社团部要接受社团联合会和各系部团委的双重领导,系部级社团组织要在系部社团部的管理下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社团部部长实行双周例会制度,每次例会时要求各系部社团部部长提前3-5分钟到会,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第三十五条 每次例会必须保证人员,有事需向联合会主席或主管副主席请假,并由系部主管社团部的副主席或团委副书记代替出席。
    第三十六条 开会时精神饱满,严肃,会上认真记录,需研究的问题,应畅所欲言,进行讨论,会后认真贯彻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社团部每学年应制定工作计划,每学年末应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社团部应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每学年至少要开展两次以上的大型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社团部应提前一周上交月活动计划,以便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考核。
    第四十条 对各系部社团部的考核评比使用加减分制,各系部社团部基础分为60分。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社团部部长无故缺席例会者扣4分,早退者扣2分,迟到者扣1分,请假者扣0.5分,无故旷会2次以上者(含2次)取消评比优秀社团的资格,并取消社团部长年终评优表奖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系部社团部及下属协会每开展一次活动加1-3分(需组织部考核)。
    第四十三条 各系部社团部期末总评分=活动累计总分/活动次数±各项加减分。
    第四十四条 系部社团部参加院社团活动获特等奖加6分,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1分。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社团部的活动弃权者应在活动前24小时声明,否则扣1-4分。
    第四十六条 各系部社团部对社团联合会所开展的活动支持情况酌情加1-2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各系部社团部对院社团联合会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酌情加1-3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各系部社团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酌情加1-3分。
    第四十九条 根据各系部社团部开展活动影响的广泛性,效果的有效性,院团委老师酌情给各系部加1-5分。
    第五十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依照本条例对各系部社团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在年终评选出:“社团工作先进系部
”、“优秀社团部”、“优秀社团”、“社团活动标兵”、“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资料上传: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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