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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大力弘扬和培养“勤奋、求实、敬业、创新”的优良校风和“从严治校、严谨治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精神,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领取《新生报到注册入学手续表》,并按表中所列子项办理相关手续。各系、部在四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等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或用挂号信)并附所在社区或乡镇证明,向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系、部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系、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校注册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能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分、课程
第十一条 专科学制二或三年(初中入学高职学制五年),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 是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 是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的计算:课程(包括理论、实验、见习)的学分以16—18学时折算为1学分;毕业实习和论文设计1周折算为1学分。
第十五条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量与质的重要评定指标,是学生毕业、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先将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考试成绩按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绩点小于1时作为0分对待)
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说明: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修满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学生每个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应不少于规定最低学分。毕业所需最低学分:5年制为260学分;三年制为140学分;二年制为100学分。其中选修课学分不低于10%-20%。
毕业实习前,未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或学生获得的学分低于学业提醒标准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分时,不安排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到考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
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重选。重修次数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限。
毕业实习前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或重修在毕业实习后安排。
未进行课程注册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课程重修的组织形式、成绩记载办法及其他管理规定,按照《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占60%以上;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阶段性测验、实验、实习成绩、出勤等)控制在40%以内。各门课程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考查课程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实验实训技能操作等方式。可由课程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课程的考试由系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实验、作业的课程,制度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1/4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本人申请,系、部主任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牌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签名交系、部审定后登录入网。各系、部在课程考核一周内将评定结果、缓考、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处理。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在该课程所在系、部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系、部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其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四节 选课、免修、重修
第三十条 教务处、系部在本期第十二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目录及课程简介。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结合个人兴趣与学习能力,自主选择选修课程并于学期十八周前报所在系部,由系部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每学年选修学分一般为45—50学分。选课学生不足30人不开课,学生应改选其它课程。学生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选修课程外,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
(一)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院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跨学校选课是指学生在与我校在联合办学、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选修某些课程。
(二)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的条件:
1.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 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三)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必须经申请、登记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申请的免修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5周内,向系、部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系、部第16周审查后,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学生。
(二)每学期的期末为免修考试时间。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无故缺考学生,不再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三)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该课程的理论成绩考核合格。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免修课程的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评定,登记时须注明“免修”。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四)免修课程须进行注册,按规定交费。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理论课、劳动课及实验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三条 重修要按学校规定进行课程注册,按学分交纳学费。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查、汇总、报教务处。
课程重修的组织形式、成绩记载办法及其他管理规定,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再修的注册、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与重修管理规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体育、德育课除外)。
第三十六条 体育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如体残、体弱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组织修读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外语、计算机课程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节 辅 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实行主辅修制度。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前期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辅修专业。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分要求:
辅修同一专业的专业方向 20~30学分
辅修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30~40学分
辅修不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40~50学分
第三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辅修专业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一)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系负责管理;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辅修专业的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由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学分标准,终止其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出现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不及格,终止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六节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学校可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确定是否允许学生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内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四)三年级及以上;
(五)学习成绩不良需试读者。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四条 办理转专业的时间:
学生可于前一学期末递交转专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于第二学期到转入专业学习。原则上一年级可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与学分是否可以记为选修学分,由教务处根据情况审批确定。
第四十六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低学历层次向高学历层次;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对符合转专业所列条件者或因地域、生活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学生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九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中,学生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节 休学、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情况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可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三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样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五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八节 学业提醒与警示、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提醒、警示制度。每学年结束后,各系部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对照本节表1),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寄送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一)受到学业警示的;
(二)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毕业时尚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第五十七条 辅修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时间为每年5月初。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生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的(见表1);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此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的;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传达本人者,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10天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所在校各种关系。
表1: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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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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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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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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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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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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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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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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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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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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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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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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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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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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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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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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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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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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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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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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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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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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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低于150
|
低于160
|
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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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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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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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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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于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在相应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又未达到退学处理学分标准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延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的学习期限。学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学生毕业考试后办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修完教学大纲规定科目,未获得规定的学分,或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两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考试与在校学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补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在二年内不申请、逾期不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考试(或论文)补考未通过,不再准许重修、补考。
第六十五条 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不得滞留学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偷窃、诈骗、损害公私财务和违章用电;不得收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及其它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和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有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学生奖励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院学生会、普通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
第九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刭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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