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 2008 〕 34 号

 

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形成我院办学特色,提升整体办学实力,经学院各系(部)认真研讨、领导批准,制定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积极开展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五月四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课程、教学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三大要素,而专业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龙头,是学院教学工作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是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按照区域、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调整和设置专业、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提升我院的整体办学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群结构。

(二)评建结合原则。坚持 “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 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专业教学过程管理。

(三)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四)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与要求

(一)适当增加专业数量。根据学院的定位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设置新专业,积极发展与我省及乐山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

(二)建立专业融合机制。在现有专业大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专业发展的规律,以专业调整、改造和重组为契机,调整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拓宽基础、整合课程,构建新的专业平台,柔性设置专业方向,形成强基础、宽口径的专业体系 ( 群 )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建立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式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和院级重点专业,使之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要逐渐减少招生量直至停止招生。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索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培养,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以 “ 知识、能力、素质 ” 为主线的培养方案,建立起适应实现培养目标需要的课程体系,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体系。 

(五)通过建设,在师资队伍、教学基本文件、课程教学材料、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和实习条件、专业图书资料等方面达到教育部评估体系的合格标准,进而达到优秀标准。

(六)专业建设要体现可行性、综合性、导向性,有利于学院以专业建设和改革为龙头的整体教学改革,有利于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形成专业的自身特色。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专业建设的领导机构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专业建设标准;

(二)负责编制专业建设的经费预算;

(三)负责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国家级、省级、院级重点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负责学院新增专业建设的指导、督促工作以及合格验收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后或教改试点专业的推荐工作;

(六)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各系的专业建设工作由各系教学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日常事务由其主管教学的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系的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本系所属专业的建设工作;

(二)具体负责本系的新增、一般、重点、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的申报、检查、督促和验收的初评工作;

(三)完成学院布置的关于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主任责任制。各专业主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一定专业建设经验的教师担任。专业主任的产生程序是:由各专业所在系(部)推荐,报学院批准、聘任。

第六条 专业主任的职责:

(一)提出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名单(或由本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经系审查,报学院批准成立后主持其工作。专业建设小组一般由 5-7 人组成,其中要有一名以上院外专家。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人员须报学院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的目标、定位与特色的确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专业建设任务等。做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以及本专业的教材建设等。

(三)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经费支出初审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实行项目申报制。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当符合学院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定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同时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又要注意与现有的专业结合,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群,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八条 增设新专业要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院的办学方向。

第九条 新设置专业的申报程序。新设置专业由各系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新专业设置要求及学院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各系准备申报材料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初步确定拟申报的新增专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厅审批。新设置专业批准后于下一年度正式招生。

第十条 申报新设置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普通高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及附件(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按当年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据实详细填写,并要说明学院需提供的条件;

(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师资队伍、专业带头人情况;

(三)人才需求调研论证报告;

(四)专业办学条件论证报告;

(五)专业筹建情况;

(六)专业建设计划;

(七)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新设置专业、教学改革专业、重点建设专业进行评估,对一般专业进行不定期抽查评估,对建设情况较好的专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建设情况较差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制直至停止招生。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分四种类型,即新设置专业建设、一般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新设置专业是指未经过院内新增专业评估的专业;一般专业是指除新设置专业、重点专业、教学改革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专业建设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专业建设分国家级、省级、院级三种层次。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申报与立项

1 、申报的范围:学院新设置专业、拟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改革建设专业均需申报。

2 、制定专业建设方案:

(1) 专业的社会背景、行业背景、现状及社会预测分析;

(2) 专业基本概况。

学生在校生人数、今后年度招生打算、现有教师人数;专职教师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 双师素质 ” 教师的比例;专职从事实践环节教学的教师,生产一线兼职教师的情况,实践(训)教学基地状况;科研状况。

(3) 专业建设的基本思路:

① 如何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② 如何落实以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培养为主线建立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③ 如何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④ 如何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4) 专业建设的基本项目:

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建立与活动; ② 专业建设小组的组建与教研活动; ③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业务规格(职业岗位群); ④ 培养计划及可行性论证; ⑤ 确定主干课程与专业课程群的建设; ⑥ 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编制; ⑦ 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规划与实施; ⑧ 实验室建设目标、规划与实施; ⑨ 实践教学基地目标、规划与实施。 ⑩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3 、立项审批程序:

(1) 立项报告由各系会同专业建设小组提出,并按规定时间将立项申报材料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2) 由各系会同专业建设小组对立项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 写出书面论证报告。

(3) 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 , 由教务科研处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 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 “ 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 的指导思想,符合学院办学的整体目标和发展定位,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院的培养特色。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培养方案应在国家教育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由专业建设小组制订,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一定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各系(教研室)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十七条 主干课程与专业课程群的建设。要科学规划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重视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适度发展新兴学科、要注重课程设置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制订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院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努力取得院外实习基地的支持。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院通过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支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遴选条件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师资水平高,满足教学要求,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 50% ,高级职称教师比例适当, “ 双师素质 ” 教师比例 ≥50% 。实验(训)指导教师满足教学要求,实践能力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了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的各项改革及建设有具体目标和落实措施;

第二十六条 系领导和教师重视并积极参与专业教学改革工作,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研究。

第六章 专业建设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新设置专业的申请、建设与验收。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置并开始招生的新设专业于批文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 专业建设项目申报表 ” 。建设期为二年。建设中期由学院组织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合格可进入后期建设,检查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建设期满后,验收按专业申请、系自评、专家组复评、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负责人根据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新专业建设验收标准 ” 写出自评报告。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 5-7 名专家(院外专家至少 2 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新专业建设验收标准 ” 进行打分,评分在 65 分以上,带 * 号指标得分均占该项分值的 90% 且其它指标得分低于 60 的不能超过 4 个,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予以撤消或合并或停止招生。

第二十八条 一般专业建设的立项,建设与验收。一般专业建设的立项每年申报一次,由各系申报,学院批准后进行建设。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建设中期由学院组织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合格可进入后期建设,检查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建设期满后,验收按专业申请、系自评、专家组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负责人根据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一般专业建设标准 ” 写出自评报告。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 5-7 名专家(院外专家至少 2 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一般专业建设标准 ” 进行评价打分,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对未达到建设目标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专业暂停划拨建设经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或合并或停止招生。

第二十九条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与验收。申报与审定程序:重点专业、教学改革专业每 2 年申报一次。由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科研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经学院批准后发文公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建设中期由学院组织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合格可进入后期建设,检查对未达到建设目标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专业暂停划拨建设经费,由专业所在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建设期满后,验收按专业申请、系自评、专家组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负责人根据《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教改专业验收标准》写出自评报告。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 5-7 名专家(院外专家至少 2 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评价打分,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予以取消重点专业建设或教学改革专业建设。通过学院验收的授予 “ 院级重点专业或教学改革专业 ” 称号。原则上每年教务科研处将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或教学改革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

第三十条 国家级、省级重点或教改专业的申报,由教务科研处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院级重点专业、教学改革专业中组织遴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或教改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科研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最后经学院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或教改专业的学院将按 1 : 1 的比例安排建设经费;对获得省级重点或教改专业的学院将按 1 : 0.5 的比例安排建设经费;对学院安排的各类型专业建设,学院将根据学院的财力给予一定数量的建设经费,并在学院安排的专业建设经费中对一般专业、教改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按 1 : 1.5 : 2 的比例安排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中的 80% 由计财处分年度划拨到相关系(部), 20% 于专业建设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以后再划拨到相关系(部)。专业建设经费划拨的程序是:各系于每年度初根据建设立项中的总体方案,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及要达到的目标,经教务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下拨当年的建设经费。每年年终,专业负责人必须提交经费使用的情况报告,对预算执行不好及经费使用不合理的专业将减少直至停止核拨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的实训、实习、实验室建设、师资培训、人才需求调研等。专项经费不用于大型硬件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不用于购置家具类办公设备,不用于发放劳务费和奖励。由专业负责人提出使用方案,所在系负责人审核,教务科研处审批。

第七章奖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院级重点建设或教改专业的,学院对专业建设小组分别给予 10000 元、 8000 元、 5000 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专业负责人或专业建设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系、专业建设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院级立项的重点专业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建设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最高金额拨给,不重复叠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专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申报表

2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立项评审表

3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新专业设置专业建设验收标准

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教学改革专业、一般专业验收标准

 

 

 

主题词: 教育 专业建设 制度 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4 日印

(共印 4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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