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 [2004]169 号
关于《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综合考核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2004 年年度教师综合考核已在各系(部)展开,为了规范考核评价,统一评分标准,特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原教师综合考核办法第八条:第 4 项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本条由系(部)教学部门统一验收检查打分,未达要求者本条不得分。
二、原教师综合考核办法第九条:加分情况:
(一)第 1 、 2 项在市级刊物(有刊号)发表的多一篇加 2 分;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含教材)加 5 分。
(二)第 3 项学会获得之学术成果,市级一等奖加 4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优秀奖加 1 分;省级一等奖加 6 分、二等奖加 4 分、三等奖加 3 分、优秀奖加 2 分;国家级一等奖加 8 分、二等奖加 7 分、三等奖加 6 分、优秀奖加 4 分。
(三)第 4 项获政府学术成果奖者,市级一等奖加 6 分、二等奖加 5 分、三等奖加 4 分、优秀奖加 3 分;省级一等奖加 8 分、二等奖加 6 分、三等奖加 5 分、优秀奖加 4 分;国家级一等奖加 10 分、二等奖加 8 分、三等奖加 6 分、优秀奖加 5 分。
(四)第 9 项其它奖励是指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与教学有关的获奖,一等奖加 2 分、二等奖加 1 分、三等奖加 0.5 分。
以上加分必须是今年撰写或发表的文章或今年获得的成果或奖项。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 OO 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 学校 教师 考核 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4 年 12 月 17 日 印 |
(共印 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