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 [2005]157 号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津贴分配办法(试行)

(经 2005 年 12 月 15 日 一届教代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关于深化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人发 [2000]59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 < 关于深化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川人发 [2001]35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分配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立和谐学院为指导,正确处理好教职工个人利益与学院整体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学院内部各类工作人员利益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与受聘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鼓励教职工多干工作、干好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院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津贴分配办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两挂钩”的原则。即教职工的津贴收入与学院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收入挂钩,行管工勤人员的津贴收入与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收入挂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又要适当兼顾公平,正确处理好各方面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津贴分配适度向教师倾斜的原则。

    三、津贴类别与分配办法

    津贴类别分为三类:课时津贴、岗位津贴、领导职务津贴。

    (一)课时津贴

1 、专任教师实行课时津贴。课时津贴根据专任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课时津贴标准计发。

2 、课时津贴标准

级别

职称

津贴系数

备注

1 级

教授

1.5

 

2 级

副教授

1.2

含高讲

3 级

讲师

1

含中级

4 级

助教

0.8

助理级

5 级

见习教师、实验员

0.6

 

注:从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8 月系数 1 为 20 元。

    (二)岗位津贴

1 、行管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根据岗位津贴基数(专任教师月人均课时津贴为系数 1 )和岗位系数计发。

2 、岗位系数标准

级别

岗位系数

备注

正院级

1.5

 

副院级

1.3

调研员、督学

中层正职

1.2

助理调研员、督学

中层副职

1

 

管理岗位 A

0.8

工龄 20 年以上

管理岗位 B

0.7

工龄 10 — 19 年

管理岗位 C

0.6

工龄 10 年以下

技工岗位 A

0.7

工龄 20 年以上

技工岗位 B

0.6

工龄 10 — 19 年

技工岗位 C

0.5

工龄 10 年以下

普工岗位 A

0.6

工龄 20 年以上

普工岗位 B

0.5

工龄 10 — 19 年

普工岗位 C

0.4

工龄 10 年以下

    (三)领导职务津贴

1 、领导职务津贴是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的津贴。

2 、领导职务津贴标准

级别

津贴标准(元 / 月)

备 注

正院级

1000

 

副院级

800

 

中层正职

600

 

中层副职

400

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按中层正职对待

    四、关于津贴分配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职工津贴收入随学院办学收入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每年 9 月份学院根据办学收入状况调整职工津贴标准。

    (二)教职工工作质量和工作职责的考核另行规定。

    (三)专任教师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 20 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的,须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教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授课的,其课时津贴标准提高 30% 。

    (五)合班上课增加一定的课时津贴标准,班级人数在 60 — 130 人的增加 0.3 的系数; 131 — 200 人的增加 0.6 的系数; 200 人以上的增加 1 的系数。

    (六)教师因公出差,除按规定享受出差补助外,按行政管理岗位 B 计发岗位津贴。

    (七)教研室主任津贴 150 元 / 月。

    (八)实验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课时折算,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研究,学院党政工联席会决定。

    (九)教师监考费、卫生津贴、补考出题阅卷费暂按乐职院发 [2004]8 号文件执行。待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研究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十)图书管理员、招办工作人员、系部就业指导员按管理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十一)班主任津贴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处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十二)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原则上周课时不超过 6 节,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其超过部分按课时津贴标准的 50% 计发,未经领导批准的,不计发课时津贴。

    五、学院成立津贴发放办法监督领导小组,各系(部)务必严格执行本办法,若有弄虚作假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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