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 [2004]7 号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职 工 奖 惩 办 法
—— 二○○四年一月十日一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本着有章可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奖勤罚懒,优劳优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创建省内一流高职学院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做到: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
(二)加强自身修养,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院形象。
(三)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提高自
已的工作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四)热爱学院、关心集体、团结互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文明礼貌、尊师爱生,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第四条 各处(室)、系必须坚持每日考勤制度,做好原始记载;以处(室)、系为单位将职工考勤表及统计表汇总于次月 5 日(节假日顺延)前报人事处。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教学、科研、教材编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成绩突出者。
(三)努力学习、自学成才者。
(四)无私奉献、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
(五)当月出全勤者。
(六) 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奖励种类
一、学术成果奖(同一学术成果按最高等级发放奖金,不重复计奖):
(一)、在市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获奖的学术成果
1 、政府奖(一等 / 二等 / 三等):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5000/4000/3000 元 |
4000/3000/2000 元 |
2000/1000/800 元 |
2 、部门奖(一等 / 二等 / 三等):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4000/3000/2000 元 |
2000/1000/800 元 |
500/400/300 元 |
(二)在学会获奖的学术成果
在省及其以上并与自已所从事工作有关或与学院专业发展相符合的学会上交流并获奖的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一等 / 二等 / 三等):
国家级 |
省级 |
2000/1000/800 元 |
500/400/300 元 |
(三)、省及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1 、按主编、副主编、主审、参编、文章篇数、级别给予奖励。
2 、奖励金额:
|
国家级 |
省级 |
备注 |
教材主编 |
1000.00 元 |
500.00 元 |
教材应以公开出版
并有统一刊号 |
教材副主编、主审 |
500.00 元 |
300.00 元 |
教材参编 |
300.00 元 |
100.00 元 |
文 章 |
3 倍稿酬 |
2 倍稿酬 |
内容应与本职工作、学院发展、所教专业有关 |
学术成果奖中的文章奖以出版部门的稿酬单为准,同一篇文章在不同的刊物上出版,按最高等级计奖,不重复计酬。由本人将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查、登记,人事处在每年 12 月份进行统计、奖励。
二、自学成才奖
学院鼓励职工业余学习,自学成才。凡是经过学校批准,参加与自已所学专业相同、相近或与学院发展相符合的专业学习,并在学院服务一定年限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硕士研究生 |
研究生结业 |
本科 |
5000.00 元 |
3000.00 元 |
1000.00 元 |
自学成才者持学历、学位证原件到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报经院长审批后给予奖励。若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人员,应加倍退还学院给予的奖励。
三、先进鼓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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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称谓 |
国家级(政府 / 部门) |
省级(政府 / 部门) |
市级(政府 / ∕部门) |
院级 |
行
政 |
优秀教师 |
20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500/300 元 |
150 元
|
优秀班主任 |
先进工作者 |
优秀校长或教育工作者 |
先进集体 |
2000/1500 元 |
15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400 元 |
党
务 |
优秀党员 |
20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500/300 元 |
150 元 |
优秀党务工作者 |
先进支部(总支) |
2000/1500 元 |
15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400 元 |
工
会 |
工会积极分子
先进工会干部
先进工会经审委员和财务工作者 |
20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500/200 元 |
100 元 |
团
委 |
优秀团员 |
优秀团干部 |
先进支部(总支) |
2000/1500 元 |
15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400 元 |
每年六月份,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其中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在“七 . 一”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在教师节表彰。每年年终,评选并表彰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四、竞赛活动奖
1 、政府奖(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优质课、技能比赛 |
4000/3000/2000 元 |
2000/1000/800 元 |
500/400/300 元 |
2 、部门奖(一等 / 二等 /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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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优质课、技能比赛 |
2000/1000/800 元 |
500/400/300 元 |
300/250/150 元 |
150/100/50 元 |
竞赛活动在获奖后由主持部门表彰。
五、见义勇为奖
见义勇为奖根据事迹由学院研究给予奖励。
六、全勤奖:
全勤奖按月发放,对出全勤的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 50.00 元。当月有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旷会者,不发全勤奖。
七、年度考核奖:
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第十二月份工资的年度考核奖。
八、综合达标奖: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年度各项对口达标工作(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双拥、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检查,无违反相应规定而影响学院达标者,发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综合达标奖。
九、特别贡献奖
对学院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计献策,被学院采纳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直接为学院创收者;对维护学院稳定、保护学院财产安全,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者;由学院研究给予特别贡献奖。
十、其它先进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建设、保卫、爱卫、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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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府 / 部门) |
省级(政府 / 部门) |
市级(政府 / ∕部门) |
院级 |
先进个人 |
综合奖 |
1000/500 元 |
500/200 元 |
200/100 元 |
50 元 |
单项奖 |
500/200 元 |
200/100 元 |
100/50 元 |
30 元 |
先进集体 |
综合奖 |
2000/1000 元 |
1000/500 元 |
500/300 元 |
300 元 |
单项奖 |
1000/500 元 |
500/300 元 |
300/200 元 |
100 元 |
第三章 惩 罚
第七条 惩罚种类
一、经济惩罚:分为赔偿损失、扣发津贴、工资、奖金。
二、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辞退或除名。
第八条 惩罚办法
一、经济惩罚:
1 、上班、上课(含实验课)、开会迟到(在超过规定时间到岗者)、早退(提前离开岗位办私事者)或脱岗(中途离开工作岗位办私事者)每次扣岗位津贴 5 元。
2 、无故不参加学院和处(室、系)组织的半天以内的会议和活动者,按旷会处理,每次旷会扣岗位津贴 10 元。无故不参加半天以上的会议或活动者,按旷工 1 天处理。
3 、旷工半天者,除扣发本人半天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外,并扣发当月 1/4 活工资;旷工 1 天者,除扣发本人 1 天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外,并扣发当月 1/2 活工资;旷工 1.5 天者,除扣发本人 1.5 天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外,并扣发当月 3/4 活工资;旷工 2 天或一期累计旷工 2 天以上者,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外,还要扣发本人当年年终奖。
4 、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调动,一次扣 50 元;职工之间不团结、吵嘴、无理取闹、搬弄是非、有损教育者形象、或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 100 元;如发生打架者,一次扣 200 元;打骂或体罚学生者,一次扣 300 元。
5 、凡有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触犯婚姻、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消防、双拥规定,参与“六害”等活动,造成影响,一次扣 500 元;造成学院损失者,一次扣 1000 元;
6 、行管、工勤人员责任范围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师生用水、用电、用膳等的不安全,影响学院声誉;或实验室人员、保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影响或财产损失,一次扣 100 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学院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 、公司(车队、伙食团)所属人员由公司(车队、伙食团)分别拟定奖惩细则和有关协议,其中公司商店承包经营者必须按协议规定经营,禁止向学生出售烟、酒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否则,将按合同规定处罚并扣除年终奖励。
8 、凡在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双拥、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中,影响学院任何一项达标者,扣发本人年终综合达标奖及创建奖,扣发处室负责人(中层干部)年终综合达标奖的 20% 。
9 、院领导、各处、系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全院职工监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处室成员考勤、考核的平时记载,公正、严格地考核,按要求填报有关表格,不得隐瞒、谎报、迟报。否则,一次扣责任人 100 元。
二、行政处罚: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
( 1 ) 一学期迟到、早退 10 次以上或旷工一天者;
( 2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不利安定团结者;
( 3 )诽谤毁损他人名誉或学院形象者;
( 4 )违反国家和学院其它规定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辞退或除名处罚。
( 1 ) 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理者;
( 2 ) 道德败坏、侮辱打骂或打击报复他人者;
( 3 )年内旷工 2 天以上(含 2 天)者(其中,连续旷工 15 天或累计旷工 30 天者给予辞退;连续旷工 30 天者,给予除名);
( 4 )玩忽职守给学院带来重大损失者;
( 5 )乱收学生费用、挪用或贪污公款者;
( 6 )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 7 )严重违反国家和学院其它规定者。
第九条:惩罚程序
1 、对职工的惩罚由人事处牵头,纪委监察室、工会、当事人所在处室参与调查、取证和处理。其中,给予职工降级、撤职、辞退、除名处罚,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构成违法犯罪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职工受惩罚后,有关材料将记录在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职工受处罚后,如果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 10 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机关未做出改变处罚的决定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院教代会常务主席团提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从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