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 [2004]129 号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全员聘用制方案

(经 2004 年 9 月 22 日学院一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强化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3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02]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系、处室各类人员编制数(见附件)。

    二、聘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

    (三)各类人员的招聘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数内。

    (四)聘用中坚持整体性原则、工作需要性原则、优先性原则。即聘用要从学院整体利益出发,不能利用聘用搞帮派或其它不正当关系;聘用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只有工作需要才聘用;聘用要优先聘用校内在编职工,其次才聘用非在编人员。

    (五)各系、处室人员聘用方案,必须交学院审查同意后,才能正式聘用。

    三、聘用条件

    (一)学院科级以上干部的聘用、任命,按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管理人员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热爱应聘岗位,服从学院和应聘部门的工作安排。

3 、教务科研处、学生处以及各系、部中从事教务、学生管理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总务处、保卫处以及各系、部中从事总务、保卫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余处、室以及系、部的管理人员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招办的招生人员)。

4 、能运用计算机( 45 岁以下必须熟练掌握)。

5 、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新进管理岗位的人员(未从事过管理工作的)年龄要求在 45 岁周以下,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6 、组织部、宣传部、纪监处、院(党)办、人事处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三)教师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教务处和所在系的教学工作安排。

2 、热爱教师工作,能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 、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本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其中 1993 年 10 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教师中级职称证书。

4 、能从事两门及以上学科的教学。

5 、 45 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具备计算机使用能力。

    (四)班主任

1 、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 、关心和爱护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履行岗位职责好。

3 、有班级管理经验,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4 、服从学院、学生处和系的工作安排。

5 、 45 周岁以下的班主任应具备计算机使用能力。

    (五)图书管理人员(含档案管理人员)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图书馆和所在系的工作安排。

2 、熟悉图书(档案)工作,具有图书(档案)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

3 、热爱学生,服务耐心、仔细。

4 、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5 、熟悉图书(档案)管理系统软件,能较为熟练地操作计算机。

    (六)实习指导教师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教务处和所在系的工作安排。

2 、热爱应聘岗位,具有一定的实习教学能力,能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3 、从事过一年以上实习指导工作,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能熟练进行车、钳、电、焊等等工种之一的操作,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4 、具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七)实验管理人员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教务处和所在系的工作安排。

2 、熟悉实验室工作,具有实验室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

3 、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八)工勤人员

各系、处室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上岗要求自行制定。

    四、聘用程序和方法

    (一)学院统一公布全院各岗位的编制数、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

    (二)教职工根据个人的能力、所学专业,自愿向各系、处室提出求聘申请,每人可以填报 1~2 个岗位。

    (三)各系、处室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各岗位人员的初聘方案。

    (四)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聘用合同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四)聘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件款:

1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2 、聘用合同期限。

3 、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4 、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5 、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6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7 、聘用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六)本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 3 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合同。连续工龄已满 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 10 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 10 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七)学院聘用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限为 3 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限为 12 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学院原固定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学院接收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八)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六、受聘人员的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1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2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 、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 、按照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四)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3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归的。

4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学院规章制度的。

6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面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 、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

2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学院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确需裁减人员的。学院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自接收之日起,学院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 3 年内及内蒙古自治区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 2 年内的。

6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九)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学院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学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 、学院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 、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 、依法服兵役的。

    (十)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学院应当在接收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予以答复。超过 30 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学院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十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 、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 、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 、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结案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二)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学院应当在 30 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十三)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学院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选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办法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 43 — 49 条办理。

    八、未聘人员的管理

    (一)学院中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学院应当给予其 3 — 6 个月的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学院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然未就业并仍不愿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二)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单位固定制职工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 6 至 12 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学院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学院应当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由学院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为 1 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学院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三)学院固定制职工,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或者男年满 55 周岁(其中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其中工人年满 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本人自愿,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学院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待退具体政策另行规定)

    (四)鼓励职工自谋出路。

    九、管理与监督

    凡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4 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十、争议处理

    学院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乐山市教育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乐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办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方案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由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系(部)、处(室)各类人员编制情况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系(部)、处(室)各类人员编制情况表

部门

管理编制 22%

工勤编制 18%

教师、教辅编制 60%

合计

院领导

12

 

 

12

党(院)办

5

9

1

15

组织部

3

 

 

3

宣传部

3

 

 

3

纪监处

3

 

 

3

工 会

2

 

 

2

团 委

2

 

 

2

机关总支

1

 

 

1

人事处

5

 

 

5

财务处

5

 

 

5

教务处

4

 

1

5

图书馆

2

 

 

2

学生处

3

 

 

3

保卫处

4

 

 

4

招 办

3

 

19

22

后勤处

5

3

 

8

护理系

28

39

113

180

公课部

22

29

119

170

旅经系

20

21

79

120

机电系

18

22

78

118

总 计

150

123

410

683

说明:

1 、本表按市编委下达我院 683 人编制数列编。

2 、调研员、督学及本年度内退休的管理人员,暂不占管理编制。

3 、现有教师只有 223 人,编制未满,下一步将根据需要继续引进高学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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