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我馆所发借阅证,为读者本人来馆从事书刊资料借阅活动的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用作它用。 (二)办证:凡我馆正式读者,均办理借阅证一个,具体办证方法如下: 1.教职工读者:教职工读者凭学院组织人事部介绍信到各校园区图书馆流通室办理。 2.学生读者:学生读者由班干部收齐本班同学名单、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校区图书馆流通室办理,领证后即可使用。 3.进修生、成大专、短期班学员按其自愿办证,每证收费5元,押金20元。 (三)挂失和补证。 读者如因不慎遗失借阅证,须及时来馆挂失,以免被他人冒借书刊而造成自身经济损失。读者借阅证挂失前如已被他人冒借书刊,应由原持证人承担责任。如原证找回,请同时到馆解除挂失。挂失两周后可申请补办新证。补证时须交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及补证费10元。 (四)借阅证收回。 读者离院时,须还清全部所借书刊,退还借阅证后,方予办理离院手续;如借阅证遗失将收取损失赔偿费10元,以防被他人继续使用而造成混乱。
二.书刊外借规则 1.外借范围: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内部发行刊物、参考工具书、手册等,仅供借阅,一般不外借。
2.外借册数:教师、行管公勤人员限借10册。学生限借1册,专业书或文艺书1册。
3.外借期限:教职工专业用书限借一个学期(180天),社科、文艺类图书一个月(30天),期刊限期10天,不办续借。学生专业书限借一个月(30天),可续借一次;文艺书限借两周(15天),不办理续借。逾期将按每天每册0.2元核收逾期使用费。
三.阅览室规则 (一)教师资料阅览室规则 1.本室资料只供教职工阅览。 2.资料限借3册,限时30天。 3.损坏书刊,过期不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报刊阅览室规则 1.凡在校师生员工,凭证入室阅览。 2.私人书刊、背包等物品不得带入室内。 3.期刊资料馆外借阅,教职工限借1册,限时10天,学生采取适当收费用的办法,实行有偿借阅,一天每册按0.3元核收使用费。
四.损坏遗失书刊资料赔偿制度 本馆所有资料均为国有资产,图书馆负有监管责任,任何公民均有保护义务。为维护馆藏资料的完整,有利于其他读者的使用,请读者爱护书刊。遵守书刊借阅制度,不得遗失、损坏(包括圈点、涂画、批注、撕毁、烧残、水浸等),如所借书刊出现上述情况,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现象,应及时向我馆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在污损、缺页处加盖印记。否则,归还时所发现书刊有上述现象,应由借书人按以下办法负赔偿责任。 1.圈划、污损书刊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使用的,按污损页码计罚,一页按书价的10%赔偿(但最低不少于1元)。 2.图书条形码污损,但仍能辩识者,收取赔偿费2元;条形码丢失或污损不能辩识者,收取赔偿费5元。 3.撕页、剪裁或严重批划,影响书刊完整及阅读,不能继续使用者,按遗失书刊处理,原书一律收回。 (二)任何书刊如遗失、损毁,均应赔偿原书刊同一版本,并交纳重新分编、条形码等加工材料费5元。 (三)如确实无法以相同版本书刊赔偿者,则视馆藏情况和出版时间(参考我国图书价格上涨幅度),按下列标准赔偿; 1.一般性中文图书,复本量在2册(套)以上,根据不同的出版时间赔偿原价的2-10倍;2册以下分别加2倍赔偿。 2.多卷(册)书、丛书等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已全套书总价2.5倍标准赔偿,其余卷册存馆,赔偿人不得索取。有的虽是多卷集,但各册(卷)均具有独立性,按以上第1条办理。 3.现刊,报刊合订本,按原价的2倍赔偿。 4.线装古籍、建国前版本图书、外文原版书等特藏书,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十五倍;馆藏二册以上的,赔偿原价的十倍。 (四)单位集体借书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办人员应查清丢失责任人报告我馆,由丢失责任人负责按相同标准赔偿;如无法查清责任人,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五)赔偿书刊时,由书刊借阅处开具赔书通知单,交赔书款后完清还书手续。 (六)读者赔偿图书后,如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每年11月底前),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版本原书时,可凭书来馆办理还书退款手续,并缴纳至还书之日的逾期使用费。 (七)图书馆每年将赔偿书款汇总一次,按照财会制度向学院财务处缴纳。 (八)未尽事宜由图书馆负责补充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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